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敦促衛福部訂定醫師法第11條第2項之通訊診察、治療之辦法

宜民於今日(11月2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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敦促衛福部訂定醫師法第11條第2項之通訊診察、治療之辦法

宜民於今日(11月2日)召開之衛環委員會議中,針對遠距醫療議題質詢衛福部林奏延部長,依據醫師法第11條第2項:

醫師非親自診察,不得施行治療、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。但於山地、離島、偏僻地區或有特殊、急迫情形,為應醫療需要,得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,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,為之診察,開給方劑,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、助產人員執行治療。
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、治療,其醫療項目、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但是該法在民國91年頒布後15年來,中央主管機關至今仍未訂定細則,導致目前僅有遠距照護而無遠距醫療,許多醫師也對緊急情況下,未看診即開處方的行為有觸法疑慮,因此宜民請衛福部於三個月內,訂定醫師法第11條第2項之通訊診察、治療之辦法,林部長也給予正面回應。

http://media.ly.gov.tw/page.jsp?id=29800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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